输配电价改革是新电改的核心内容之一。按照已经公布的规划,2016年9月底前将会推广到全国除西藏以外的所有省级电网。
可是,现在有人大声疾呼,称其中存在诸多弊端,不利于公平竞争,甚至会影响电改推进,以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当前,全国各地都在按照中发9号文及其配套文件、关于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紧锣密鼓地开展独立输配电价核定工作,部分地区已完成核定,陆续公布核定结果。
从已经公布的结果来看,输配电价均按照用户所在电压等级来公布该电压等级用户所负担的输配电价。如:220千伏、110千伏、35千伏、10千伏、不满1千伏等用户所负担的输配电价。
具体本级电压用户负担的输配电价里面,本级电网的准许收入是多少、上级电网传递的准许收入是多少不清楚,用户不管与哪一级电压等级的电厂发生交易,输配电价都是一个价。
这种输配电价实践中存在诸多弊端,不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甚至会影响到电改的顺利推进,以及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应进行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位于受电端负荷中心的电厂一般受燃料运输、环保、另外的成本费用较高的影响,度电上网成本相比来说较高,而位于送电端远离负荷中心的电厂一般受燃料、环保、另外的成本费用相比来说较低的影响,度电上网成本也就相比来说较低。
这两个电厂同时与负荷中心某个用户洽谈交易,按照目前公布的输配电价结果,这两个电厂与同一个用户交易,输配电价是一样的。
但实际上位于受电端负荷中心的电厂距离负荷较近,电压等级相对较低,输配电环节较少,输配电成本肯定要比位于送电端远离负荷中心的电厂经过长距离、高电压、多环节输配电,将电能送达用户的输配电成本低。
如果不区别对待这两个电厂与用户交易的输配电成本,负荷中心的电厂肯定是不可能竞争到电量。
但如果能够区别对待二者的输配电成本,这两个电厂综合考虑上网和输配电成本,有可能形成竞争态势,负荷中心的电厂也有机会竞争到电量。
假设某个用户与它同电压等级的电厂发生交易,二者之间的交易通道绝对没用到上一级电网,按理说不应承担上一级电网传递过来的成本,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应该由与接入上一级电网的电厂发生交易的用户来承担。
而实际操作当中只要两个用户在同一电压等级,不管你与接入上一级电网的电厂发生交易与否,都要承担由上一级电网传递过来的成本,对于没有与接入上一级电网的电厂发生交易的用户来说就多承受了不合理的输配电价负担。
3、对于电网来说不利于优化利用输配电资源,有几率会使电网潮流分布不合理,甚至影响到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诱导电网增加投资。
如前所述,由于受输配电价的影响,如果负荷中心的电厂竞争不到电量、无法上网,只可以通过远距离、高电压给负荷中心输电,远距离输电断面潮流增加,电网损耗增加。
同时,由于负荷中心电厂上不了网、电压支撑下降,反过来又会影响到输电断面安全稳定送电极限,严重时不得已再架设新的输电线路,造成投资增加。
投资加大后,输配电价又会上升,这样就会造成恶性循环。电改的红利不仅难以体现,而且还会诱发新的矛盾和问题,这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347号)的有关要求,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应遵循以下原则:
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合理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输配电服务的合理需要,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应当合乎行业标准或者公允水平。
根据以上原则,结合具体实践体会,建议按以下方式公布和使用输配电价核定结果。
2、在原有输配电价公布结果的基础上,公布每一级电压只考虑本级电压等级准许收入的输配电价。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只考虑本级电压等级准许收入的输配电价=本级电压等级准许收入/本级电压等级网络输出电量关口总电量
只考虑本级电压等级准许收入的输配电价,用于开展大用户直接交易。比如:一座并入220千伏电压等级的电厂与110千伏的大用户进行交易,实际交易输配电价按照以下公司计算:
实际交易输配电价=只考虑220千伏电压等级准许收入的输配电价+只考虑110千伏电压等级准许收入的输配电价
依此类推,如果该用户与并入500千伏电压等级的电厂发生交易,实际交易输配电价再加上只考虑500千伏电压等级准许收入的输配电价。
3、按上述方式公布输配电价,其前提是需要用到各电压等级网络输出电量,此条件应该是具备的,因为目前电网线损管理完全实现了分压统计。
4、电厂机组并入电网电压等级如果有2级,电厂并入电网电压等级的确定,可按机组并入电网电压等级不同分为不一样交易单元。如果2级电压之间还有联络变压器,则以联络变压器为界区分不同交易单元。
电价问题是电改的核心问题,解决的好将有利于改革的顺利推进,解决不好不仅影响改革的进程,甚至导致改革无法推进。因此,对单独核定输配电价的认识,要提高到关系电改全局的高度。
1、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原则,单独核定输配电价,不仅要考虑到“管住中间”的要求,而且要为“放开两头”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如果只是市场化交易执行独立输配电价,计划电量仍执行原来的差价盈利模式,将无法验证输配电价核定的合理性,也就无法对输配电价实施情况开展有效监管。
比如:进一步细化输配电价区,针对专用线路、专用网络出台单独输配电价等等。使电改更加公平惠及所有市场成员和广大消费者。
5、对于没有用户接入的网络,可考虑设定为专用网络。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由并入该电压等级电厂或输电方一同承担相应的输配电费用。
应详细分析输配电价实施后电量的流向与实施前的变化,特别要关注主要送电通道,电网损耗等涉及电网安全稳定和经济运行的数据变化。
7、电网盈利模式的改变、发电企业和用户公平竞争环境的营造肯定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因此,输配电价核定的相关制度和办法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完善。及时把实际操作的流程中发现的问题提炼出来,找出处理问题的办法,并上升到制度层面的高度。
(本文作者侯进峰,系华电河北分公司市场运营部主任,高级工程师。曾经长期从事电力系统调度运行,近年来重点专注电力市场营销,参与河北省电改政策和相关规则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