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全区安全生产和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持续强化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切实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现将我区安全生产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5月12日,顺义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重庆金牛衣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顺义龙湖望泉寺项目工地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一般事故隐患(车库三段丙烷气瓶无防倾倒措施),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企业限期整改,并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立案调查。
未采取措施消除一般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该企业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9.3施工机具的检查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气瓶应设置防震圈、防护帽,并应按规定存放。
5月5日,顺义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北京陆美食品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在有较大的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配电室)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企业限期整改,并对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立案调查。
未在有较大的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配电室)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该企业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按照《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DB11/ 527—2015)4.6.5规定, 变配电室的出入口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