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 子栏目3

子栏目3

【普法专篇】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重点事项要求

发布时间:2024-03-17 22:44:46    来源:欧宝体育官网在线

  为提高广大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对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认识,特编写此普法专篇,欢迎建筑设计企业一同学习提升。

  ①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筑设计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理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③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①验收监测期间,建设项目实际运行电压应达到设计额定电压等级,主要噪声源设备均应正常运行(《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输变电》(HJ705-2020)4.5.2)。

  ②验收监测期间,如建设项目运行负荷无法达到设计负荷,应注明实际电压、电流、有功功率等变化范围,并简要分析达到额定负载的环境影响(《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输变电》(HJ705-2020)4.5.3)。

  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筑设计企业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三)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筑设计企业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输变电》(HJ705-2020)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联系热线:021-33878606
联络我们 免责声明
Copyright © 2017 欧宝体育官网在线. 沪ICP备1403386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