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来《呼和浩电公司关于呼和浩特可镇100MW/400MWh电网侧储能电站工程建设项目配套220千伏接网工程核准的请示》(呼供电计划〔2024〕24号)及相关材料均悉。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满足呼和浩特可镇100MW/400MWh电网侧储能电站工程接网需求,助力地区优化营商环境,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呼和浩特可镇100MW/400MWh电网侧储能电站工程建设项目配套220千伏接网工程(项目编码-89-01-384004)。
变电站以光纤通信作为主用通信方式,备用为市线kV线芯OPGW光缆。建设储能升压站—可镇的2路SDH622Mb/s(1+1)光通信电路,接入呼和浩特地区光传输双网,可镇变地区网设备配置4块 622Mb/s光接口板,内蒙中调、呼和浩特地调光电一体化设备扩容。
四、项目总投资1151万元,其中资本金为230.2万元,项目资本金占工程动态投资的比例为20%。
项目资本金全部来源于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电分公司,其余部分申请银行贷款。
五、项目单位要按照相关环保要求落实控制和改善工频电场、工频磁场、噪声对旁边的环境影响的措施和方法,监测值要符合国家评价限值要求。施工建筑设计企业要做好生态和环境保护工作,各项措施要满足国家环保要求。
项目单位要选用节能设备,加强节能管理。项目建设后,各项能耗指标应控制在设计水平。
项目单位在符合实际需求的前提下,应加强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合作和应用。
六、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和规章规定,认真组织项目的招标工作(见附件),本项目采用EPC工程总承包方式来进行招标。
七、按照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呼和浩电公司关于呼和浩特可镇100MW/400MWh电网侧储能电站工程建设项目配套220千伏接网工程核准的请示》(呼供电计划〔2024〕24号)、武川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内蒙古呼和浩特可镇100MW/400MWh电网侧储能电站工程站址、进站道路及配套220千伏供电线路路径征求意见的回函》、武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呼和浩特可镇100MW/400MWh电网侧储能电站工程建设项目配套220千伏供电线路路径征求意见的复函》、呼和浩特市电力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可镇100MW/400MWh电网侧储能电站工程建设项目配套220千伏接网工程建设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和电网工程审批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电网项目审批的通知》(内政办字〔2022〕55号)。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做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详细情况,做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项目所在旗县区应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发现企业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应及时上报我委,我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九、请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项目准予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允许超出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主办单位: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网站标识码:1501000001
呼和浩特市纪委监委举报电线网上举报:emsp;网站技术维护传真电线接诉即办(投诉热线
侧储能电站工程建设项目配套220千伏接网工程核准的批复发布时间:2024-06-05 10:19
报来《呼和浩电公司关于呼和浩特可镇100MW/400MWh电网侧储能电站工程建设项目配套220千伏接网工程核准的请示》(呼供电计划〔2024〕24号)及相关材料均悉。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满足呼和浩特可镇100MW/400MWh电网侧储能电站工程接网需求,助力地区优化营商环境,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呼和浩特可镇100MW/400MWh电网侧储能电站工程建设项目配套220千伏接网工程(项目编码-89-01-384004)。
变电站以光纤通信作为主用通信方式,备用为市线kV线芯OPGW光缆。建设储能升压站—可镇的2路SDH622Mb/s(1+1)光通信电路,接入呼和浩特地区光传输双网,可镇变地区网设备配置4块 622Mb/s光接口板,内蒙中调、呼和浩特地调光电一体化设备扩容。
四、项目总投资1151万元,其中资本金为230.2万元,项目资本金占工程动态投资的比例为20%。
项目资本金全部来源于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电分公司,其余部分申请银行贷款。
五、项目单位要按照相关环保要求落实控制和改善工频电场、工频磁场、噪声对旁边的环境影响的措施和方法,监测值要符合国家评价限值要求。施工建筑设计企业要做好生态和环境保护工作,各项措施要满足国家环保要求。
项目单位要选用节能设备,加强节能管理。项目建设后,各项能耗指标应控制在设计水平。
项目单位在符合实际需求的前提下,应加强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合作和应用。
六、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和规章规定,认真组织项目的招标工作(见附件),本项目采用EPC工程总承包方式来进行招标。
七、按照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呼和浩电公司关于呼和浩特可镇100MW/400MWh电网侧储能电站工程建设项目配套220千伏接网工程核准的请示》(呼供电计划〔2024〕24号)、武川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内蒙古呼和浩特可镇100MW/400MWh电网侧储能电站工程站址、进站道路及配套220千伏供电线路路径征求意见的回函》、武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呼和浩特可镇100MW/400MWh电网侧储能电站工程建设项目配套220千伏供电线路路径征求意见的复函》、呼和浩特市电力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可镇100MW/400MWh电网侧储能电站工程建设项目配套220千伏接网工程建设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和电网工程审批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电网项目审批的通知》(内政办字〔2022〕55号)。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做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详细情况,做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项目所在旗县区应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发现企业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应及时上报我委,我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九、请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项目准予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允许超出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