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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8大工程建设项目获批复!

发布时间:2024-04-27 04:20:37    来源:欧宝体育官网在线

  报来《国网滁州供电公司关于安徽滁州城郊新塘-黄泥35千伏线路新建工程建设项目核准的请示》(滁电发展〔2017〕68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为满足新增负荷的用电需求,增强南谯区供电能力,提高供电可靠性,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滁州城郊新塘-黄泥

  三、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35千伏架空线万元,其余资金通过金融机构贷款解决。

  六、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招标。

  七、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滁州市南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滁州城郊新塘-黄泥35千伏线路新建工程建设项目拟选路径的《回复函》;滁州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南谯分局关于滁州城郊新塘-黄泥35千伏线路新建工程建设项目拟选路径的《回复函》。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做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详细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允许超出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报来《国网滁州供电公司关于滁州惠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220千伏用户变电站220千伏外部供电工程建设项目核准的请示》(滁电发展〔2018〕7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为满足滁州惠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用电需求,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滁州惠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220千伏用户变电站220千伏外部供电工程建设项目(项目代码-44-02-001462)。

  三、主要建设内容为:扩建220千伏间隔2个,其中滁州明都220千伏变电站扩建220千伏间隔1个,滁州宝桥220千伏变电站扩建220千伏间隔1个。

  总投资为478万元,其中资本金95.6万元,其余资金通过金融机构贷款解决。

  六、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招标。

  七、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滁州宝桥220千伏变电站《国有土地使用证》、滁州明都220千伏变电站《国有土地使用证》;滁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220千伏南谯、110千伏凤凰等变电站项目的用地意见》(滁国土资函〔2011〕615号),滁州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同意南谯变电站和石庙变电站选址和线路路由的函》(滁规函〔2011〕80号),滁州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220KV来安宝桥变电站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函》(滁国土资房函〔2007〕221号),来安县建设局《对关于征询220千伏来安变电站站址意见的函的回复》,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滁州供电公司发展策划部关于原220千伏南谯变更名为220千伏明都变的《说明》。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做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详细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允许超出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报来《国网滁州供电公司关于安徽滁州定远县范岗35千伏输变电工程核准的请示》(滁电发展〔2017〕53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为满足新增负荷的用电需求,增强定远县供电能力,提高供电可靠性,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定远县范岗35千伏

  三、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增35千伏主变2台,总容量2万千伏安;新建35千伏架空线万元,其余资金通过金融机构贷款解决。

  六、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招标。

  七、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定远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定远县范岗35KV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号)、《2016年第19次业务会会议纪要》;定远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35千伏范岗输变电工程变电站项目用地情况的说明》、《关于范岗35KV输变电工程选址用地的复函》。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做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详细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允许超出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国网滁州供电公司:报来《国网滁州供电公司关于安徽滁州定远县界牌35千伏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核准的请示》(滁电发展〔2017〕74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为满足新增负荷的用电需求,增强定远县供电能力,提高供电可靠性,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定远县界牌35千伏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项目代码-44-02-019121)。

  三、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增35千伏主变2台,总容量2万千伏安;新建35千伏架空线.18万元,其余资金通过金融机构贷款解决。

  六、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招标。

  七、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定远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定远县界牌35KV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号)、《关于国网定远县供电公司征询界牌35kv输变电工程意见的函复》;定远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35千伏界牌输变电工程变电站项目用地情况的说明》、《关于界牌35KV输变电工程选址用地的复函》。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做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详细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允许超出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报来《国网滁州供电公司关于安徽滁州定远县连江35千伏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核准的请示》(滁电发展〔2017〕69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为满足新增负荷的用电需求,增强定远县供电能力,提高供电可靠性,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定远县连江35千伏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代码为-44-02-019120)。

  三、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增35千伏主变2台,总容量2万千伏安;新建35千伏架空线.66万元,其余资金通过金融机构贷款解决。

  六、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招标。

  七、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定远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定远县连江35KV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号)、《关于国网定远县供电公司征询连江35kv输变电工程意见的函复》;定远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35千伏连江输变电工程变电站项目用地情况的说明》、《关于连江35KV输变电工程选址用地的复函》。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做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详细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允许超出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核准的请示》(滁电发展〔2017〕70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为满足新增负荷的用电需求,增强定远县供电能力,提高供电可靠性,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定远县藕塘35千伏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代码为-44-02-019122)。

  三、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增35千伏主变2台,总容量2万千伏安;新建35千伏架空线.74万元,其余资金通过金融机构贷款解决。

  六、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招标。

  七、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定远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定远县藕塘35KV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号)、《关于国网定远县供电公司征询藕塘35kv输变电工程意见的函复》;定远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35千伏藕塘输变电工程变电站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函》、《关于藕塘35KV输变电工程选址用地的复函》。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做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详细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允许超出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报来《国网滁州供电公司关于安徽滁州明光市管店35千伏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核准的请示》(滁电发展〔2017〕71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为满足新增负荷的用电需求,增强明光市供电能力,提高供电可靠性,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明光市管店35千伏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项目代码-44-02-020105)。

  三、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增35千伏主变2台,总容量2万千伏安;新建35千伏架空线万元,其余资金通过金融机构贷款解决。

  六、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招标。

  七、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明光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安徽滁州明光市管店35KV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号)、《关于35KV管店、石坝变电站站址及线路路径意见的复函》;明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安徽滁州明光市管店35kv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明国土资房函〔2017〕171号)、《关于征询新建35千伏管店、石坝变电站站址及线路路径意见函的复函》。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做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详细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允许超出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报来《国网滁州供电公司关于安徽滁州明光市石坝35千伏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核准的请示》(滁电发展〔2017〕72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为满足新增负荷的用电需求,增强明光市供电能力,提高供电可靠性,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明光市石坝35千伏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项目代码-44-02-020106)。

  二、建设地点位于明光市。三、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增35千伏主变2台,总容量2万千伏安;新建35千伏架空线.84万元,其余资金通过金融机构贷款解决。

  六、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招标。

  七、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明光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安徽滁州明光市石坝35KV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号)、《关于35KV管店、石坝变电站站址及线路路径意见的复函》;明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安徽滁州明光市石坝35kv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意向性意见》(明国土资房函〔2017〕170号)、《关于征询新建35千伏管店、石坝变电站站址及线路路径意见函的复函》。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做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详细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允许超出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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