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经贸局《揭阳市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为加快推进我市电网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我市电力安全、稳定输送和供应,满足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人民生活用电需要,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电网建设绿色通道是指为加快电网建设进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办理电网建设工程行政审批手续时,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尽量简化程序,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
(二)本方案所称的电网建设是指变电所、开关站(开闭所)、输电线路、配电设施及电缆管沟等电力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三)发展改革、经贸部门作为电网建设协调的牵头部门,按照属地原则,负责协调解决本地电网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其中,发展改革部门主要负责电网项目审批阶段有关问题的协调;经贸部门主要负责电网项目进入建设阶段有关问题的协调。
(四)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热情参加电网规划、输变电工程选址和确定路径方案,切实配合供电企业组织输变电工程的征地、拆迁、青苗赔偿等工作。
(五)各地应将电网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设计和土地利用总体设计。供电企业要在城乡总体设计和各专项规划的基础上,制定未来2至3年的电网近期建设规划,上报市政府审批。
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任部门应当按照电网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变电站建设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并予以保护。
(六)供电企业要提前编制电网建设规划,将规划选址方案和规划线路路径方案书面征求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镇(乡)政府(街道办)和市有关部门的意见(村委会意见由镇政府负责统一征集)。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镇(乡)政府(街道办)和市有关部门在收到方案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若对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同时提出建议方案和修改方案。超过20个工作日不回复的视为同意。
(七)在电网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收到有关方案资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由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站址用地初审意见,规划部门提出线路走廊路径意见,地震部门提出要不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意见,水利部门提出电网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意见,并必须给予书面的回复。
(八)供电企业应及时向工程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部门提交输变电工程工作进度和存在问题的报告,双方应及时就存在的问题进行协商、协调并予妥善解决。
(九)根据电网建设情况,由经贸部门不定期主持召开工程协调例会,协调解决电网工程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经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镇(乡)政府(街道办)和市有关部门书面同意的输变电工程设计的具体方案,在省建设厅或广东电网公司审查批复后,原则上不再改变;如当地政府或者其他单位要求修改原有设计的具体方案,须经有关部门论证确定是不是进行修改,并提出因设计的具体方案修改而增加工程建设费用的解决方案。
(十)供电企业要按照年度工程计划,抓紧组织施工,在确保安全施工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按时完成各项输变电工程的建设。
(十一)新建或改建的市政道路,在工程建设方案确定阶段,建设部门应与供电企业联系,在考虑其他各类管线布置的同时,确定供电线缆的位置及标高,所需投资由管线业主单位解决。市政管理部门要督促道路实施工程单位在施工前15天通知供电企业,以利供电管道的预埋,减少开挖道路的行为。
(十二)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逐步加大对电网项目建设的支持和协调力度,在法律和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适当简化电网建设项目审批手续,不得额外附加以其他部门意见作为审批先决条件,切实提高行政效率。
(十三)凡符合揭阳市电网规划及城乡规划的输变电工程用地,由该工程所在地的规划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按审批程序依法审批。
(十四)对不需要征地和拆迁的输变电工程用地,在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规划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项用地审批手续;需要征地(占地)或拆迁的,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对因征地无法落实或拆迁困难的,由供电企业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协调解决。
(十五)建设工程申报资料齐全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在收到申报资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需报国家、省审批的除外。
(十六)建设工程申报资料齐全的,规划部门应在收到申报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批流程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前应征询供电企业的意见(供电企业应在收到征询意见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方案审批手续,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红线图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手续。
(十七)凡征占地面积(永久占地+临时占地)在2hm2以下且挖填土石方总量(挖方+填方)在2万m³以下的110KV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由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的编制单位按省水利厅监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供电企业在1个月内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编制报送工作,水利部门在收到报送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
(十八)市环保部门在收到报送环评文件(报批稿)、县(市)环保部门初审意见以及专家评估意见等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
(十九)对申报资料齐全的项目,消防部门分别在6个工作日和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消防审核工作,并办理相关手续。对资料暂时未齐全的项目,消防部门应先收设计图纸,由供电企业在消防部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补齐资料。
(二十)供电企业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市建设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批复;对报建资料不全的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若建筑设计企业承诺在市建设部门规定的时间内补齐有关的资料,市建设部门可先为其办理《临时建筑开工许可证》,待资料补齐后,再补办《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二十一)电网建设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征(占)用地、房屋拆迁、青苗损毁等补偿工作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相关补偿费用由供电企业负责。
(二十二)架空线路杆塔基、线行、保护区不实行征地。除对杆塔基占地作一次性永久补偿外,对线路线行穿过林区确需占用林地的,国土行政主任部门和林业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并依法收取相关联的费用。对占用林地及补偿问题有争议的,由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二十三)输变电工程设计的具体方案经省建设厅或广东电网公司审查批复后,由供电企业呈请当地政府发布建设公告。建设公告发布后,在输电线路路径和变电站站址用地范围内抢建的建筑物、抢种的多年生植物以及临时建筑、违反相关章程的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并由当地镇(乡)政府(街道办)或国土、规划、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限期拆除或清除。
(二十四)供电公司可以提供齐全的线路路径图、线路杆塔位置图等详细资料后,由当地政府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征(占)用地、房屋拆迁、青苗赔偿工作,交付供电企业组织施工。如因特殊情况影响,不能按时全部完成,必须分步完成,确保施工能正常进行。
(二十五)由于历史原因未纳入规划但已建成的供电设施及其架空电力线路走廊或电缆通道受法律保护。因城市发展需要迁移的,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应当重新安排供电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或电缆通道。
(二十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控制和保护好已纳入城乡总体设计、土地利用总体设计和电网建设规划的输电线路走廊及变电站站址等预留建设用地以及现有电力设施保护区,防止在上述用地范围内出现擅自取土、填土、开挖、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行为。在现有或拟建的变电站、输电线路等电力设施附近建设其它项目,规划和建设部门在审批项目时应征询供电企业的意见,对电力设施影响严重的项目应不予批建。
(二十七)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在植树造林时,应最大限度地考虑输电线路保护区内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二十八)线路沿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管理,村委会、经联社要严格把关,积极努力配合,不在输电线路保护区内的土地、林地上种植高秆植物或者承包给私人种植高秆植物;在线路保护区内做取土、打桩、钻探、开挖等活动时,建设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并与供电企业取得联系。
(二十九)无正当理由,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妨碍供电企业正常的电力设施巡视、检修和施工。
(三十)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行政主任部门对非法占用电力建设项目用地的行为,应当及时依法予以制止。由于非法占用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一)电力建设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须经规划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建筑设计企业提交竣工规划验收申请后,在申请资料完备的情况下,规划行政主任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安排有关建设工程的验收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三十二)电力建设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建筑设计企业应在6个月内向规划行政主任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为确保电网规划及建设工作的顺利推进,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供电企业要层层负责,落实责任,负责本辖区及职能范围内电网建设及保护的各项工作。供电企业及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大力宣传电网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积极宣传正确用电知识,加强舆论引导,营造人人关心电网建设、人人支持电网建设,共建和谐电网,推进地方经济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