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产品展示

产品展示

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国控站点运维基础保障和旁边的环境保障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17 07:46:03    来源:欧宝体育官网在线

  当前位置:首页政府信息公开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社会公益事业环境保护政策措施和规划

  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国控站点运维基础保障和旁边的环境保障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2023-07-24 15:56 来源: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室,各人民团体,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贵港市国控站点运维基础保障和旁边的环境保障工作制度(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视测定改革提高环境监视测定数据质量的意见》《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办法》《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关于逐步加强国控站点运维基础保障严防人为干扰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落实国控站点运维基础保障和旁边的环境保障工作,防范和杜绝人为干扰国控站点环境监视测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国控站点,包括国控空气站和国控水站,是指经生态环境部批准,以监测城市建成区的环境空气质量整体状况和变化趋势为目的而设置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点(以下简称国控空气站)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水质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国控水站)。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监视测定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解决的方法》《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城市站运行管理办法》《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采测分离管理办法》《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等文件关于国控站点的有关法律法规,严禁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同意,擅自停运、变更、增减环境监视测定点位或故意改变环境监视测定点位属性的;

  (二)非运维人员违规进入空气站站房、站房房顶及采样区域(站房周边设置栅栏的,采样区域以栅栏为界,未设置栅栏的,采样区域以距离采样器20米为界);

  (三)非运维人员违规进入水站站房,非运维船只违规进入水站取水口区域20米内;

  (四)采取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空气站采样口或周围局部环境;使用雾炮车等装置或其他方式(如无人机)喷淋空气站房和站房房顶;

  (五)在水站站点的采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0米内范围内,采取注入清水、设置人工喷泉、曝气等增氧措施或投放生物、化学药剂等措施,强行改变水体理化性质,导致采集水样异常;

  (八)针对水站采水环境实施人为干扰,造成河流改道或断流,故意绕开站点采水口,导致站点失去污染监控作用;

  (九)拖延、阻碍、拒绝运维人员进入空气站、水站,或上级环境监测机构开展质量检查、飞行检查;

  第四条各相关的单位要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在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上下功夫,坚决杜绝生态环境治理。不得企图通过干扰监测数据实现“改善”环境、“完成”考核目标。严禁围绕国控站点实施“选择性治理”,针对性提升国控站点局部环境质量而开展生态环境治理项目、设立“重点管控区”“示范区”等人为干扰监测行为。

  第五条各相关的单位要做好辖区内国控站点的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站房主体、采样口、水电路、电力设施、稳压电源、不间断电源、独立电表、空调设备、网络通讯设备、防雷装置、消防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安全防盗设施、视频监控、采水构筑物、采(配)水管路以及出入道路的修建和维护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站点所在单位做好进出人员管理和教育,切实履行好防范及惩治人为干扰生态环境监视测定的领导责任。

  第六条各相关职能部门要逐步规范人为干扰生态环境监视测定排查工作常态化机制,明确分工,明晰责任,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及时沟通,建立定期排查及动态巡查工作机制,确保人为干扰生态环境监视测定行为排查工作全覆盖、无死角。采取定期巡查与不定期动态排查的方式组织并且开展国控站点周边涉嫌人为干扰环境质量监测行为的排查工作。

  第七条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具体负责建立大气污染防控长效机制,细化防控管理措施,预防和杜绝人为干扰国控空气站事件发生。组织并且开展人为干扰国控空气站站点正常运行的监督指导工作。针对出现污染天气的状况,明确开展洒水降尘及雾炮车水雾喷淋作业严禁范围,结合国控空气站点周边道路分布情况及常年主导风向、风速情况,提出雾炮车合理行驶路线,避免雾炮车水雾喷淋逸散对国控空气站点的影响。

  第八条由市城市管理局牵头,负责对洒水降尘及雾炮车水雾喷淋作业单位及操作人员规范作业的培训和管理,加强对遵守操作规程及合理路线行驶进行监管,避免洒水降尘及雾炮车水雾喷淋作业过程中对国控空气站站点造成干扰。

  第九条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对国控空气站站点附近有关建筑施工工地的监督检查,预防和杜绝建筑施工工地施工扬尘、喷涂VOCs等对国控空气站环境监视测定工作的干扰。

  第十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港北区、港南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组织对荷城子站、贵城子站、新世纪学校、德智高中、江南子站等4个国控空气站点和1个对照站点每月开展不少于一次涉嫌人为干扰环境监视测定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大气污染防治应急响应期间,每天组织并且开展不少于一次涉嫌人为干扰环境监视测定行为的监督检查,并建立检查工作台账。

  第十一条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具体负责建立水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细化水污染防治工作措施,预防和杜绝人为干扰国控水站事件发生。组织并且开展人为干扰国控水站站点正常运行的监督指导工作。严格审查国控水站站点周边涉及河道排污口新增、取消、位置变更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重点审查项目实施、排污口变化是否会造成涉嫌人为干扰环境监视测定行为的发生作为审查重点。

  第十二条由市水利局牵头,加强对水利工程项目的审查及管理,在前期项目方案设计及审查把关上,要严格落实国控水站站点周边管控规定,防止项目干扰国控水站站点等情形。在项目建设及实际实施过程中、以及项目后续运维中,要加强监督管理,严格遵守国控水站站点周边管控规定,坚决杜绝人为活动对国控水站站点造成干扰、影响国控水站站点正常运行的情况发生。

  第十三条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对国控水站站点上游、下游附近码头、靠岸船只的监督检查,预防码头上冲洗废水、倾倒污水、废机油等行为干扰国控水站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对国控水站站点上游、下游附近登记在册渔船的监督检查、属地政府负责对“三无船舶”的监督检查,预防小型渔船停靠及倾倒污水、废机油、生活垃圾等行为干扰国控水站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由贵港海事局牵头,负责对国控水站站点附近水上交通管制,设立警示牌,非运维船只不得进入国控水站取水口区域20米内。负责对水上船舶的执法检查,预防经过水站的船舶违法排放污水、废机油等行为干扰国控水站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桂平市、平南县、港北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组织对石嘴、武林渡口、火电厂等3个国控水站每个月至少开展一次涉嫌人为干扰环境监视测定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并建立检查工作台账。

  第十七条由贵港供电局牵头,负责国控站点所在地的供电保障,因线路故障停电,接到国控站点所在地相关的单位的电话反映后,必须立即安排人员进行排查,尽快回到正常状态供电。如对国控站点所在地附近的电网做改造或线路检修,必须提前一周将有关停电计划书面告知市生态环境局进行报备,不得无故断电造成国控站点停运。

  第十八条由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网络通讯公司牵头,负责国控站点所在地的网络通讯保障,确保国控站点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对人为干扰或人为破坏、盗窃国控站点相关设施、设备等违法犯罪案件的侦办工作。

  第二十条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充分的利用信息化手段,以信息网络为载体,运用网站、微信、微博等媒介及公众开放日活动宣传及解读环境监视测定管理方面政策规定,将国控站点周边管理的宣传教育制度化、常态化。

  第二十一条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在国控空气站、国控水站站点和旁边的环境设立警示牌和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将人为干扰环境监视测定行为及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监督举报纳入“12345”举报受理范围。

  第二十二条市生态环境局将涉嫌人为干扰生态环境监视测定行为情况,纳入年度大气、水污染防治目标考核责任落实范围。

  第二十三条如贵港市辖区范围内发生涉嫌人为干扰国控站点环境监视测定的事件,要立即启动调查程序,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开展调查,及时将调查情况如实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制定整改工作方案,立即整改,消除影响;涉及嫌疑违反法律违纪的,由市纪委监委机关牵头,市公安局、生态环境局配合,立即启动追责问责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区控空气站、水站,市控空气站参照本制度执行。

联系热线:021-33878606
联络我们 免责声明
Copyright © 2017 欧宝体育官网在线. 沪ICP备1403386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