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部《关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树立国有独资的“北大财物运营有限公司”和“清华控股有限职责公司”的请示》(教技发〔2003〕1号)收悉。经国务院赞同,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原则赞同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别离树立国有独资的北大财物运营有限公司和清华控股有限职责公司,代表校园一致持有、运营、监督和处理校办企业及校园对外出资的股权,并承当对应的保值增值职责。两公司的树立,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标准,严厉标准校园与公司的联系,加速树立现代企业制度。两公司累计对外出资额可别离超越本公司净财物的50%。
二、赞同北京大学将其全资企业北京市北大三川信息技术公司依法改制为北大财物运营有限公司,在改制前将校园所属校办企业的财物(含股权)悉数无偿划入公司,相应调增公司注册资本。公司出资人为北京大学。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北京大学派遣。公司依法运营所属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中由校园出资构成的国有财物及国有股权,主要是做科技成果转化和推行,高科技企业孵化,技术信息咨询,出资处理,财物运营和资本运作。
三、赞同清华大学将其全资企业北京清华大学企业集团依法改制为清华控股有限职责公司,在改制前将校园所属校办企业的财物(含股权)悉数无偿划入公司,相应调增公司注册资本。公司出资人为清华大学。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清华大学派遣。公司依法运营所属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中由校园出资构成的国有财物及国有股权,主要是做科技成果转化和推行,高科技企业孵化,技术信息咨询,出资处理,财物运营和资本运作。
四、北大财物运营有限公司和清华控股有限职责公司建立前,可按划转企业2002年度财政审计报告核定国有资本,处理国有财物产权登记手续。
五、北大财物运营有限公司和清华控股有限职责公司的组成计划和规章,由你部会同国有财物处理部门根据本复函精力批阅。
六、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标准校办企业处理体制试点工作,要严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标准校办企业处理体制试点问题的告诉》(国办函〔2001〕58号)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你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协调。